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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响应生态环境部的工作部署,巩固并深化成渝地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川渝两地生态环境部门携手并进,以联合执法为有力抓手,全面开展成渝地区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为此,两地联合发布了《川渝大气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方案》,并连续五年在省级层面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共同描绘出一幅巴山蜀水美丽画卷的新篇章。
2024年6月25日至7月5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再度携手,启动了为期10天的2024年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行动。此次行动,两地分别成立了三个现场检查组,紧密围绕川渝盆地东部、南部、东北部这三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所涉及的六个市(区),将执法重点聚焦于工业源、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移动源等三类重点污染源。主要查处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大气治污设施、超标排污、旁路偷排、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现对本次联合执法中查处的八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以警示行业内外。
案例一:成都市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案情简介:成都市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按照环评要求应当收集后通过脱硫塔碱液喷淋处理,以达到排放标准。然而,在重庆专业帮扶二组的现场检查中,却发现该公司脱硫塔并未运行,碱液罐内空空如也,碱液池的pH值竟然呈现酸性,脱硫塔罐体也出现了腐蚀破损的现象。这一行为明显涉嫌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从而排放大气污染物。
调查处理:重庆专业帮扶二组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但脱硫塔并未开启。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用于添加片碱的碱液罐内无碱液,安装的pH测量仪显示碱液池的pH值为5.8,明显呈酸性。同时,当脱硫塔电源开启后,执法人员发现脱硫塔塔体存在腐蚀破损的情况,导致无法正常发挥脱硫作用。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重庆专业帮扶二组已将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移交给彭州生态环境局进行深入调查处理。目前,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已对此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此次联合检查发现,虽然大多数企业能够落实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但仍有个别企业守法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试图逾越法律的红线。通过川渝大气环境联合执法行动,能够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提升大气环境管理水平。
案例二: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案情简介: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在热压、手工施胶工序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该公司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这一行为涉嫌违反相关规定,即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调查处理:2024年7月2日,重庆专业帮扶三组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热压、手工施胶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而是无组织排放。同时,4台冷压机及旁边4个手工施胶平台的施胶废气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进一步调取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进行核对,发现热压、手工施胶工序产生的施胶废气需经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方可从DA003、DA004排放口排放。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重庆专业帮扶三组已将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移交给合江生态环境局进行深入调查处理。目前,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对此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这是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企业应严格落实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增强全员环保意识,加强操作规范培训,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运维及保养工作得到落实,从而确保废气收集处理的效果。
案例三:四川省德阳市某页岩砖厂涉嫌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案情简介:重庆专业帮扶一组在对四川省德阳市某页岩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砖厂的自动监测设备在线监测数据与自行监测报告存在较大的误差。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企业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后,结果显示该砖厂脱硫塔废气排放筒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相对误差分别高达-98.5%和-51.1%,烟气温度也存在绝对误差不达标的问题。
调查处理:2024年6月26日,重庆专业帮扶一组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砖厂的隧道窑、烘干窑正在生产,废气经过脱硫设施处理后排放,脱硫塔也在运行,但废气排放口的烟气明显发黄。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砖厂的自动监测设备显示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长期稳定在1mg/m³以内,氧含量为21%。执法人员随机调阅了该砖厂2024年5月20日的自行监测报告与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发现示值误差大于5%。随后,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企业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结果显示脱硫塔废气排放筒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相对误差分别高达-98.5%和-51.1%,烟气温度也存在绝对误差不达标的问题。该砖厂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重庆专业帮扶一组已将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移交给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深入调查处理。目前,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已对此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实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是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工作不能仅仅依靠运维公司,排污单位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其安装的自动监测设施处于正常、稳定的运行状态,并确保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案例四: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案情简介:四川某家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套装门生产。根据该公司的环评批复要求,热压、冷压及配套手工施胶工序产生的施胶废气应经过集气设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施胶废气排放口进行排放。然而,在现场检查时,却发现该公司热压机配套的手工施胶工序、冷压机及配套的手工施胶工序均未安装集气设备和活性炭处理设施,导致施胶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这一行为涉嫌构成未落实“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调查处理:2024年7月2日,重庆专业帮扶一组的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套装门生产,主要工艺包括木料下料、热压、冷压(手工施胶)、贴皮、砂磨、雕刻、喷漆、干砂、检验及产品出厂等。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粉尘和施胶废气等污染物。根据该公司的环评批复要求,热压、冷压及配套手工施胶工序产生的施胶废气应经过集气设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方可从施胶废气排放口进行排放。然而,在现场检查时,却发现该公司热压、冷压及配套手工施胶工序正在生产作业,但仅有热压机安装了集气罩及活性炭处理设施,而热压机配套的手工施胶工序、冷压机及配套的手工施胶工序均未安装集气设备和活性炭处理设施,导致施胶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重庆专业帮扶一组已将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移交给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深入调查处理。目前,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对此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三同时”制度旨在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污染。对于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将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
案例五:重庆市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案情简介:重庆市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工控机和数采仪烟道截面积已备案的参数,导致监测数据失真。这一行为涉嫌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调查处理:2024年6月26日,四川专业帮扶二组的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烟气排放口CEMS在线监控设备的烟道截面积参数设置与实际不一致。经查,该公司的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报告和自行监测报告均记载其再生烟废气排放口和炼胶废气排放口的烟道截面积为0.95m²,而现场实测烟筒内直径为1.1m(烟道截面积应为0.95m²),但CEMS在线监控设备设置的烟道截面积参数却为0.5m²,导致计算得出的流量偏小近一半,污染物总排放量与实际不符。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四川专业帮扶二组已将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移交给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进行深入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的运维质量直接影响到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确保其按照规范开展运维工作,不得与企业串通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同时,鼓励企业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技术实力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进行合作,从源头上保障监测数据的质量。